首 页 关于协会 政策法规 协会资讯 行业资讯 为您服务 证书查询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1-05  浏览次数: 1548 次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14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大力建设珠三角新兴物流城市,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着力培育一批示范带动力强、经营效益好、核心竞争力强、现代化水平高的商贸龙头企业和重点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38号)、《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东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工作方案》(东府办〔2011〕98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资金使用额度由市经信局在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商贸流通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商品流通及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包括生产环节的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物流、餐饮、会展等企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补助或奖励对象不要求适用此条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

  (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

  (三)创新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

  (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

  (五)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

  (六)提升改造商品交易市场;

  (七)加快培育发展现代会展业;

  (八)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九)培育龙头企业和加强品牌建设;

  (十)保障菜篮子工程流通和供应;

  (十一)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监测、数据统计、规划制定等工作;

  (十二)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提出每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五个专项,分别为产业优化专项、物流专项、商贸服务专项、会展专项以及统筹专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贷款贴息、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第八条 在会展专项中,同一会展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个扶持项目。在其他专项中,同一申报主体可申报一个或多个扶持项目,但同一申报主体每年累计获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

  第九条 同一主体申报升级改造项目,连续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同一会展项目,连续获得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年度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建及升级改造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核算,纳入核算的范围包括:项目土建费、配套工程费、装修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技术转让费、管理咨询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和研发费用(不含员工工资及福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展销会、对接会、论坛等商贸活动项目,按项目实际成本费用核算,纳入核算的范围包括:组织策划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专业买家邀请费、宣传推广费、专家劳务费、设备租赁费、展位搭建费。实际投资额、实际成本费用以实际付款并取得发票为准,同一张发票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涉及纳税总额核算的资助项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主体(可包括分公司,但不包括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的纳税证明为准;专业批发市场的纳税总额以市场内所有商户纳税总额核算。

第二章 产业优化专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下设的产业优化专项,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争取商贸荣誉,调整优化商业结构。

  第十二条 推动企业实施资源整合和战略重组。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控股、兼并、收购,做大做强,培育龙头企业。对申报年度近3年成功控股、兼并、收购商贸流通类企业,重组后企业注册资金达5000万元(或以上)、且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银行贷款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且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贴息期最长为2年,即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为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50%。

  第十三条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国际认证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每获得1个认证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争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对经市经信局上报或认可,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老字号类别荣誉称号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东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商业名牌类别荣誉称号

  对获得国家级商业名牌的商贸流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三)其他荣誉称号

  对经市经信局上报或认可,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同类别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提升至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奖励档次差额;主营业务为蔬菜流通的企业,项目补助额不与年度纳税总额挂钩,“蔬菜流通企业”界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经济实力。

  (一)对进入行业全国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在我市上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进入行业全国三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在我市上年度纳税总额500万元(或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每年度行业全国前三十强企业的名单,以经市经信局认可的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行业协会的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物流专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物流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龙头企业和服务品牌,支持物流基地和园区建设,推广应用现代物流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推进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设备设施更新改造,提高物流配送水平等方面。

  第十七条 支持物流行业的升级改造和业务创新。扶持物流企业在优化业务流程、企业管理技术和模式创新、现代技术应用和推广、提高物流信息化和标准化、物流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方面的新建或改造项目。

  (一)支持重点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建设

  对企业在我市重点规划建设的“一港三带六园区”(“一港”指虎门港;“三带”指西部沿海物流产业带、东部铁路物流产业带、中部城市物流产业带;“六园区”指东莞市保税物流园、立沙岛石化物流园、常平大京九物流园、石龙中外运红海物流园、茶山铁路物流园、东莞生态园城市配送物流园)内,实施新建或升级改造物流项目给予贴息,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150万元且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贴息期最长为2年,即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为3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50%。

  (二)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实施升级改造

  对纳税额达300万元,以提供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实施新建或升级改造物流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三)支持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的中、小型物流企业实施业务创新和升级改造

  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发展保税物流。对上年度营业总额达3000万元、纳税总额达200万元,且在我市成功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标准实施的建设项目,提供银行贷款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且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贴息期最长为2年,即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额度为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50%。

  第十九条 支持发展城市统一配送和社会化共同配送。对我市连续2年每年经营纳税额达100万元的区域性物流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区域性物流中心是指辐射全省或以上区域,具备采购、仓储、分拨、加工配送、信息处理及结算等一种或多种功能的物流设施综合体。

  第二十条 支持农产品物流和冷链物流发展。对大宗农产品储备库及物流设施和食品、药品的储藏、加工、运输、配送等冷链物流设施的建设给予补助。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主营业务为蔬菜流通的企业,项目补助额不与年度纳税总额挂钩,“蔬菜流通企业”界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提升现代化管理经营水平。对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05)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提升至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奖励档次差额。

第四章 商贸服务专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设商贸服务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和推动批发零售贸易行业的流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发展新型商贸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培育大型商贸企业,创建商贸服务品牌,以及提升餐饮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三条 支持批发、零售、品牌代理企业实施升级改造。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提升经营档次、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节能环保、创新经营管理技术和模式,有利于促进现代技术和流通方式推广应用、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的项目给予扶持。

  (一)支持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

  对营业面积达8万平方米或年交易额达10亿元的专业批发市场,实施软件、硬件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市场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主营业务为蔬菜流通的企业,项目补助额不与年度纳税总额挂钩,“蔬菜流通企业”界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执行。

  (二)支持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升级改造

 对年营业额达5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实施软件、硬件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

  (三)支持区域品牌代理商(经销商)做大做强

  对连续2年(或以上)营业额达1亿元、纳税达200万元的大型区域品牌代理商(经销商)实施的升级改造项目,提供银行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00万元,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的20%,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的50%。大型区域品牌代理商(经销商)是指代理(经销)30个(或以上)消费品牌产品、拥有3年市级以上区域独家代理权(经销权)的企业。消费产品包括汽车、珠宝钟表、服饰、箱包鞋帽、电器、家具、家居用品、酒类、食品饮料等。

  第二十四条 鼓励餐饮企业实施食品卫生安全升级改造,贯彻餐饮国家标准(GB/T13391-2009),实现企业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构建食品卫生安全体系。对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且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A级单位”的企业,按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上年度纳税总额的20%,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百货零售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对依据《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GB/T27916-2011)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获得全国和全省百货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认定为“金鼎级百货店”、“达标级百货店”的百货零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提升至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奖励档次差额。

第五章 会展专项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会展专项,主要用于发展壮大市内重点展会,引进国内外大型展会、会展企业落户,鼓励展会整合资源、打造品牌,推动企业开拓市场,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扶持产业特色展贸活动,以及支持有利于推动我市产业发展的会议展贸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发展壮大重点会展项目。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十大展会(按《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实施),按认定当年举办实际成本费用2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市财政出资支持举办的展会除外)。

  第二十八条 扶持培育成长型展会。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扶持成长型展会项目(按《东莞市重点会展项目认定办法》实施),按主(承)办单位在办展期间实际成本费用25%给予补助,每个每届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引进(申办)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会、经贸洽谈会和年会落户东莞。

  (一)对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以上)、参展企业在300家(或以上)的国际级展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国家有关部门、贸促会和省政府主办,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或以上)、参展企业在450家(或以上)的国家级展会,一次性奖励80万元;由国家有关行业协会主办,展览面积在3万平方米(或以上)、参展企业在450家(或以上)的品牌展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申办)获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参会人数达100人以上(其中境外参会人数占20%以上),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国际级经贸洽谈会、研讨会、行业年会等会议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国家级经贸洽谈会、研讨会、行业年会等会议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省级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省级经贸洽谈会、研讨会、行业年会等会议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

  (三)对引进(申办)的国际级、国家级和行业内知名展会,符合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能有效推动我市产业发展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后,在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助或奖励。

  第三十条 引导整合同类型展会。鼓励主题相同、内容相近、行业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展会联合办展、共创品牌。对资源整合后的展会,若展览面积和参展企业达到市十大展会标准的,按照十大展会的扶持办法和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下一年度如被评为市十大展会的不再重复补助);若达到市重点扶持的成长型展会标准的,按照成长型展会的扶持办法和标准给予补助。对未能整合的,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只对规模最大的展览项目的主(承)办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扶持。

  第三十一条 鼓励引导国内外知名展览公司来莞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对在莞年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且在莞当年主(承)办单个展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展会3个(或以上)的国内外(含港澳台)展览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莞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且在莞当年主(承)办单个展出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展会3个(或以上)的,以500万元为基准,每增加100万元税收,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已获得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展会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十二条 培育市内专业展览公司。为鼓励在我市注册的会展企业多办展、办好展,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年度总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的专业展览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方米的,以5万平方米为基准,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2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额为20万元。已获得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展会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十三条 推动企业开拓市场。由市政府指定或市经信局组织的经贸活动,对参展企业展位费(场地租金)、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展位费最高补助额5000元/标准展位(9平方米),特装布展费最高补助额400元/平方米,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为1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支持我市会展机构和会展项目提高国际化水平。对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或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十五条 支持促进消费和产销对接等经贸活动,对符合国家“扩内需、促消费”政策导向,有效拉动社会消费、有效促进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供销对接的展贸活动,按照活动规模、规格等标准,按实际成本费用25%补助给主办(承办)单位,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每年补助项目最多不超过5个。

第六章 统筹专项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统筹专项,主要用于宣传推广东莞商贸流通业,提升城市商业形象,组织实施“商贸东莞”基础性项目,开展项目管理以及市政府特批需重点支持项目。

  第三十七条 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宣传活动经费,由市经信局统筹用于宣传推广“商贸东莞”工程、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第三十八条 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从统筹专项中据实列支,每年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信局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必要的核算、鉴定、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发布项目计划、项目跟踪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属市政府需要鼓励和特批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本办法所规定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市经信局每年根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条 市经信局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形式审查。经审查评定或专家评审通过,且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追踪检查,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指导协助辖区内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信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专项资金拨付通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开展事后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如期向市经信局汇报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第八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四十三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含经市经信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或已获市政府优惠待遇的项目;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劳动、社保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相关行政部门调查的,或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五)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缴税费、偷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涉及重大经济诉讼纠纷的;

  (六)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对展览、论坛、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局确定每年专项资金的重点扶持方向,提出申报指南,发文组织企业(单位)按类型进行项目申报;

  (二)各镇街、园区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及准备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报市经信局,由市经信局负责初审;

  (三)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其中新建或升级改造类项目须由市科协按《“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专家评审;

  (四)市经信局负责将经审查评定或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市经信局负责将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四十六条 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企业)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受资助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项目请款和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要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于资金下达次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经信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接受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的绩效考核。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按《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34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东莞市医药行业协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粤ICP备14031538号
2021 Copyright Dongguan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金牛路45号之六东莞国药大厦9楼   电话/传真:0769-22248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