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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龙镇 “放心药店(药房)”评定办法
时间:2014-5-20  浏览次数: 1718 次

东莞市石龙镇

“放心药店(药房)”评定办法

 

为规范石龙镇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行为,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鼓励先进,加强行业自律,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石龙镇食品药品安全进社区工程实施方案》,结合石龙镇创建无假药社区工作实际,东莞市药学会石龙分会和东莞市医药行业协会将联合开展“放心药店(药房)”的评定工作,为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药房(以下简称药店、药房)应自觉遵守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管理规定,提高服务标准。

二、“放心药店(药房)”的申请以自愿为原则,申请者应为东莞市药学会石龙分会会员或东莞市医药行业协会会员,且为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三、“放心药店(药房)”的评定由东莞市石龙镇“放心药店(药房)”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织,须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由“评委会”在会员中随机抽取,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成员不少于三名,每半年组织一次。两年内曾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药品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正被立案查处的不予评定。

四、“评委会”在接到“放心药店(药房)”的评定申请后,征询药品监管等部门意见,经核实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被立案查处的,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分值高于或等于90分)的,颁发“放心药店(药房)”证书和标识。

五、个人或分会其他成员如对“放心药店(药房)”的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评委会”投诉,“评委会”另行抽取验收小组就评定结论进行复议。

六、对已获得“放心药店(药房)”称号的单位,“评委会”将组织人员进行跟踪检查,如检查不合格(分值低于90分)或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药品监管等部门立案查处的,取消“放心药店(药房)”称号,收回证书及标识,并记录在案,满一年后才能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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